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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在其出租屋(河源市源城区北直街西门路一出租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期间,同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了肖某某及吴某某(未到案)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月17日、18日、1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先后三次容留了肖某某、揭某某、伍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未到案)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潘某某的某某;2、吸毒人员肖某某、伍某某、捷惠、包某某、黄玉灵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4、书证: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尿液毒品检验、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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