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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敲诈勒索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毕业,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号院**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汉族,大专毕业,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区**村**号院**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8月,被告人焦某甲、张某甲(已判决)得知安阳市车管所准备将科目三考场设在**大道与**路段的消息后,产生非法向在此练习的私家教练车收费的想法,但又明确知道自己在当地没有影响力,私家教练车不会配合缴费,便请托张某甲的表哥焦某丙(已判决)向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李某甲(已判决)说情,欲借用李某甲的影响力实施非法向私家教练车收取费用的违法犯罪行为。焦某丙向李某甲说情后,李某甲表示同意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丙、张某甲以其名义在*大道与**路科目三考场路段向私家教练车收取费用,并安排张某乙(已判决)等人参与强行收费活动及利益分配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8月,安阳市车管所将驾驶员“科目三”考场设在**大道与**路路段后,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决)安排被告人焦某甲、张某甲、焦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已判决)等人,在安阳市**路与**大道交叉口搭建简易彩钢房作为办公地点,以该路段占用安阳市**区**社区土地为借口,强行要求在此路段练习的每辆私家教练车每年缴纳3000元的“入场费”,每练习一个学员缴纳50元的“圈费”,对拒不配合缴费的教练车及车主进行拦截、殴打、驱赶。焦某丙安排被告人焦某乙负责在此记录私家教练车练车的“圈数”。张某丙、张某乙负责带领人员对拒不配合缴费的私家教练车进行拦截、殴打、驱赶,同时监督管理被告人焦某甲、张某甲、焦某丙等人的收费活动,将收取的资金及时转交李某甲、李某乙管理支配。强行收费约一个月后,李某甲、李某乙以有人检查,需要外出躲避为由,将被告人焦某甲、张某甲、焦某丙排挤在外,安排张某丙、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丁(已判决)等人继续向私家教练车强行收费。

被告人焦某甲自2015年8月开始,参与非法收费约一个月,涉案金额12万元。被告人焦某乙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31日,参与非法收费半个月,涉案金额4万余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焦某甲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及同案犯焦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属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焦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玉兵

检察官:张日亮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起诉书十三份,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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