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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牟光跃、段亚松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牟光跃,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璧山县人,住壁山县大路镇**村**组**号。2019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段亚松,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住泽州县大东沟镇**村**队**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0月24日以被告人牟光跃、段亚松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1月2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牟光跃、段亚松分别携带毒品从西双版州边境于同月22日凌晨运输至昆明后入住昆明市福客招待所203房间。当日7时许施甸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招待所抓获牟光跃、段亚松,民警当场从牟光跃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2袋,净重966.7克,平均含量为16.3%;从段亚松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7袋,净重877克,平均含量为1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段亚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光跃、段亚松分别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66.7克、877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光晋

检 察 员:杨荣军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牟光跃、段亚松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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