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7********,汉族,初中肄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范县公安局**派出所,住范县辛庄镇后**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濮阳市城区,通过驾驶豫JT88**号出租车载客,多次向组织卖淫的白**(已起诉)介绍嫖客,并将嫖客送至濮阳市龙乡宾馆、润阳大酒店等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提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范县公安局辛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监控视频截图、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调取的龙乡宾馆账单;2.证人证言:证人白**、李**、管**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卖淫嫖娼人员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法利

代理检察员:石岩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