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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镇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X市XX乡XX村XX屯XX号)。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XXXXX号灰色锋范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市XX区XX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7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年1213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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