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农民,原上蔡县**乡**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上蔡县蔡都镇**区**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河南省周南高速3A上蔡县**段开始施工,施工期间需要大量山皮石、砖渣,中标单位为刘某某经营的**公司。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参与供料,便带领多名人员在项目部附近阻挠、拦截刘某某正常供料的运输车队,导致3A段施工进度受阻,3A段项目部迫于压力同意被告人王某某向项目部供应砖渣,王某某通过耿某某公司向项目部供应砖渣涉及交易数额35万元人民币。并将被害人刘某某车队司机的交货发票收走,被告人王某某威逼、胁迫刘某某以每方高于司机结算价格2元的价格进行结算,共逼迫刘某某结算工程款2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向被害人提供砖渣、收走结算单据等方式进行交易,涉案金额550000元人民币,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四全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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