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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适用)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3198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小区2019年9月1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19年9月30日经院批准,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迁安市迁钢厂区脱硫渣工地驾驶车牌号首L1****的红色豪沃货车进行钢渣倒运,后进入指定区域替被害人孟某某驾驶挖掘机进行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将孟某某轧伤,致孟某某左大腿缺失,右足大部分缺失。2019年11月27日,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孟某某的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庆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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