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363号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小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镇**村**街**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文安县**镇**宿舍楼,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文安县**镇**宿舍楼,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11月18日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街**号,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2月27日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9时至2016年7月12日17时,因抵押借款纠纷,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韩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文安县文安镇**通讯部、**洗脚城对王某乙非法拘禁长达31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韩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2017年11月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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