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419**********,汉族,中专文化,**大药房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屯)。2020年2月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疫情期间看守所无法收押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村为同村村民孟某某打点滴、注射氨曲南等药品。经查,王某甲曾于2014年8月15日、2018年4月24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健康局(原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肇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协查王某甲是否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复函,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案情介绍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霸康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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