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王桥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王桥,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地下室(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乡**村**组)。201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入室盗窃,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重8克金项链一条,重15克金手链一条,重4克金项链坠一个,共价值人民币8370元。

2018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室入室盗窃,盗得被害人吕某某长城干红酒一瓶。

2018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王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部分赃物照片、王桥作案时穿着衣物、鞋;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桥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桥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涛

2019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