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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王立国、钱亮、于长辉、孙海波敲诈勒索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立国19******,居民身份证号23010219**********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出租车有新公司出租车司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钱亮,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号**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于长辉,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海波,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乡**屯**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国、钱亮、于长辉、孙海波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快速敛财,纠集被告人钱亮、被告人于长辉、被告人孙海波等多名出租车司机,利用熟知夜班司机只有在繁华酒吧才能拉活挣到钱的规律,分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拿铁酒吧、奥斯卡酒吧、纯K酒吧、BBR酒吧,K2KTV、卡斯摩酒吧等地附近私自设置“场站”区域,控制以上酒吧门前出租车营运,采取言语恐吓、辱骂、别车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强行撵车,或利用长期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形成影响力、强制力,迫使出租车司机产生恐惧心理,为拉客挣钱、不得已交纳每月300元的场站费。王立国团伙收取场站费后,每月发给交费车辆场站贴用于辨认是否交费,并为便于管理建立微信群,定期发布场站管理公告。

1.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立国系团伙组织领导者,负责场站管理工作,为团伙成员分配任务,其本人通过犯罪团伙形成的威慑力,直接收取被害人吕某某、李某某等130名出租车司机共计人民币278,15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206,32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71,830元。

2.2017年末至2019年3月,被告人钱亮系团伙成员,接受王立国的领导,负责按月定期两日在奥斯卡酒吧场站附近收取费用,其本人通过犯罪团伙形成的威慑力,直接收取被害人车某某、赵某某等147名出租车司机共计人民币159,075元,其中现金人民币16,79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142,285元。所得钱款全部被钱亮交付给王立国,王立国按月免除钱亮本人场站费每月300元,并补贴其两日未出车费用400元。

3.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于长辉系团伙成员,接受王立国的领导,负责按月定期两日在卡斯摩酒吧场站附近收取费用,其本人通过犯罪团伙形成的威慑力,直接收取被害人翟某某、孙某某等111名出租车司机共计人民币104,24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8,35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95,890元。所得钱款全部被于长辉交付给王立国,王立国按月免除于长辉本人场站费每月300元,并补贴其两日未出车费用400元。

4.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海波系团伙成员,接受王立国的领导,负责按月定期两日在BBR酒吧场站附近收取费用,其本人通过犯罪团伙形成的威慑力,直接收取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等69名出租车司机共计人民币44,36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5,4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38,960元。所得钱款全部被孙海波交付给王立国,王立国按月免除孙海波本人场站费每月300元,并补贴其两日未出车费用400元。

综上,被告人王立国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585,825元,被告人钱亮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159,075元,被告人于长辉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104,240元,被告人孙海波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44,360元。各被告人以上行为系以敲诈勒索手段实施扰乱正常出租车行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经侦查,被告人王立国、钱亮于2019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抓获,被告人于长辉、孙海波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场站车贴照片,扣押手机、银行卡、收据、账本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转款记录,账本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等数百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电话笔录;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立国、钱亮、于长辉、孙海波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出租司机对被告人分别进行辨认的笔录多份;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8.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原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国、钱亮、于长辉、孙海波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守国

检察员:霸  康

2020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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