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9时许,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甘某某,向甘某某购买2050元的毒品,甘某某收到林某某的2050元钱后,将毒品通过客车带至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公安民警在柏果将毒品查获,查获毒品嫌疑物零包一个(净重1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毒品嫌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海洛因1克;2.书证:毒品收据、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甘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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