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1********,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中专文化,原佛山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暂住佛山市**区**号**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在罗定市附城街道**村租了一间民房开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6月份开始拖欠何某某等27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72507.76元。2018年12月6日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田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但田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直到2019年6月21日才支付清所拖欠2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他们的谅解。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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