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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程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乡**村**。201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日、2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月14日、3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窜至中山市**镇**社区**村**路**号,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AppleMacBookAir13.3英寸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华为荣耀畅玩5C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55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程某某利用上述被盗手机的号码登录被害人李某某的京东帐户,将收件信息设定为其本人,进行网上购物消费共计人民币3277.37元。

同年8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暂住处中山市**镇**社区**巷**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手机、电话卡及其盗用被害人李某明京东账户购买的快递件2件(含韦香儿防晒喷雾、美白防晒乳、Anessa牌安某某小金瓶防晒乳)等物品。破案后,缴获的上述快递件已发还给被害人,购买的其他物品已退货给京东商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某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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