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村**街**号。2019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经营汽油相关许可和执照的情况下,以粤TS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粤TXB****号小汽车作为存放汽油及流动加油、送油的工具,通过微信联系方式,非法购进汽油后在中山市***镇、**镇等范围内向不特向的客户出售。2019年10月24日中午,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小学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当场缴获苹果手机1台及其所驾驶的丰田卡罗拉粤TXB****号小汽车1辆(车内有绿色铁罐2个、黄色塑料胶管1条),随后根据其供述在**镇**路**售楼部停车处缴获上述用于存放汽油的轻型厢式货车1辆(车内有蓝色塑料胶桶19个、绿色胶桶8个、白色塑料胶管1条及铁制油斗、电子衡量磅各1个,从其中多个胶桶中缴获汽油共150斤)。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经营汽油数额共计人民币14.5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汽油经营资质,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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