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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肖某某诈骗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联新村委会*村*号,现住陆河县新田镇人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月与被害人丘某某相识,随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因此认识了被害人丘某峰(系丘某某的哥哥)。2019年1月至3月间,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以解封支付宝账号需要钱为由,骗取丘某某人民币40500元;以拖欠挖掘机师傅朱某雄、朱某福工资为由,骗取丘某某人民币9920元;以需要赔偿其前女友叶某某“青春补偿费”为由,骗取丘某某人民币22900元;以需要还钱给朋友安某某为由,骗取丘某某人民币1万元;以需要借钱给自己的朋友为由,骗取丘某某人民币27600元;以投资“新田镇联新村农田改造提质项目工程”(以下均称“农田改造工程)为由,骗取丘某某人民币31000元。以上肖某某合计骗取丘某某人民币141920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肖某某已分两次退还人民币16500元给丘某某。

2019年2月间,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将钱放贷给他人可以赚取利息,先后两次让丘某峰提供放贷资金,共骗取丘某峰人民币10万元。2019年3月间,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以让丘某峰与其合股投资“农田改造工程”为由,骗取丘某峰人民币5万元;以“农田改造工程”工地发生打架纠纷需要赔偿及自己无钱修车为由,骗取丘某峰人民币3万元。以上肖某某合计骗取丘某峰人民币18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肖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后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够帮助朱某某套取支付宝花呗的现金,但需要朱某某提供资金为其支付宝账号解冻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朱某某合计约3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4月10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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