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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街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路运管处路段设卡盘查时,查获被告人胡某某所有的湘******轿车,并从该车尾箱胡某某的手提包内发现多枚不同公司印章。经鉴定,其中“湖南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为伪造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搜缴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刑事指认照片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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