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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3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二次在中山市**镇**超市以取走货物不结账的方式盗窃挂面、苹果等多种日常用品。

同年10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以上述方式在上述**超市盗窃甜奶粉、菜刀等日常用品(共23种,零售价人民币1007元)后,在用购物小推车推离超市过程中被超市的工作人员人赃并获,后交公安人员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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