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10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今,被告人胡某某在巩义市交通路自己经营的“巩义市城区银财保健品”店内销售“美国肾黄金”、速勃延时王等保健品共三十六种。经河南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销售的36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剑威
检察官助理 贺晓歌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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