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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苏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苏某甲显,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甲显在河源市区认识谢某甲媚后,谎称在源城区开车行做二手车生意,以帮谢某甲媚弟弟谢某乙找工作及将自己的小车过户给为谢某乙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谢某甲媚5000元,被害人谢某乙8630元。当被告人苏某甲显通过谢某甲媚获悉胡某某想购买小轿车后,便对被害人胡某某称找他可优惠购车,后被告人苏某甲显以收取购车订金、办会员卡、办理车牌号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39380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苏某甲显在河源市源城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抓获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2.被害人谢某甲媚、谢某乙、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甲显的某某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显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3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苏某甲显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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