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汉族,高中,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街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至2020年8月3日之间,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乙(另案处理)招揽参赌人员前后在**镇**村、**镇**村一老门堂、**镇**村杨梅山山脚等地,以扑克牌“三十二张”形式进行赌博,安排王某甲(另案处理)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已行政处罚)望风。以庄家赢钱油钱500元至1000元、庄家赢钱7%抽头渔利。涉案赌资达十五万元以上,向参赌人员庄家郭某某、周某甲、蒋某丙等人抽头渔利达9000余元。
2020年8月3日11时许至15时许,公安人员在**镇**村附近赌博现场传唤被告人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某甲人口信息与照片、前科查询、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郑某某、泮某某、张某甲、王某乙、潘某某、蒋某丁、崔某某、张某乙、应某某、杨某甲、应某某、杨某乙、吴某某、沈某某、杨某丙、王某丙、方某某、周某乙、齐某某、泮某某、周某丙、张某丙、舒某某、许某某、张某丁、方某某、崔某某、郭某某、应某某、腾某、周某甲、蒋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某甲、程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野外场地开设赌场,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丁
(院印)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程某某、王某甲手机内存电子数据)一张;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蒋某甲手机现扣押于仙居县公安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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