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6********,壮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路**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能够帮被害人办理公积金,虚构中间人“林静”的身份,以办理公积金需要刷流水为由,在本市城中区桂柳路**宿舍等地欺骗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申某某、甘某某提供贷款平台所需的身份信息、验证码以及银行卡等信息材料。在马上金融、借呗、花呗、分期乐等多个贷款平台进行注册并申请贷款或消费,被告人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之前各平台的贷款。截止案发,被害人尚欠各平台贷款人民币共计363595.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使用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李某甲中邮消费、分期乐、马上金融、钱站、及贷、花呗、支付宝等平台及信用卡等贷款平台申请贷款,截止案发尚欠各平台贷款人民币共计70922.73元。2.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使用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赵某某的来分期、中邮钱包、我来数科、爱又米、花呗、及贷、趣用、马上金融、拍拍贷、招联金融、分期乐等贷款平台申请贷款,截止案发尚欠各平台贷款人民币共计92455.19元。3.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使用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李某乙的花呗、借呗、支付宝备用金、来分期、分期乐、及贷、钱站、拍拍贷、中邮消费、马上消费、趣用等贷款平台申请贷款,截止案发尚欠平台贷款人民币共计77439.25元。4.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使用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申某某的趣用、中邮钱包、分期乐、借呗、马上消费、拍拍贷、花呗等贷款平台申请贷款,截止案发尚欠各平台贷款人民币共计54711.18元。5.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使用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甘某某的马上金融、借呗、来分期、爱又米、分期乐、拍拍贷、我来数科、趣用、苏宁金融、湖北金融、花呗、我来贷等贷款平台申请贷款,截止案发尚欠各平台贷款人民币共计68067.05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冬迪
检察官助理 赵欢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处所: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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