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蓝远昌,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委**村**号。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远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蓝远昌与贾某某(另案处理)通谋后,驾驶一台男装摩托车到罗定市金鸡镇坪塘村委坪塘小学背的一块空地,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AA****)。被告人蓝远昌与贾某某将该车驾驶到金鸡镇大垌村委清水村的一处山边收藏好后,再到清水村村口的一块空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的一台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26****),并将该车驾驶回蓝远昌家旁边存放。之后,蓝远昌伙同贾某某回到上述藏车地方,将盗得的一台白色女装摩托车驾驶回蓝远昌家旁边存放。另外,被告人蓝远昌于当日还将被盗的一台银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64****)驾驶回其家旁边存放。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蓝远昌家旁边搜获上述三台当日被盗的女装摩托车。经认定,上述三台摩托车价值分别为6812元、6342元、6449元。案发后,上述三台摩托车已发还给车主。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蓝远昌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物证;6.书证;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蓝远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远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31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蓝远昌明知是被盗的摩托车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远昌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蓝远昌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开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蓝远昌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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