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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蔡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巷**号**),1998年3月12日因抢劫罪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8时45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大厦门前,让个体三轮车司机被害人孙某甲将其拉至双台子区**东侧桥下后,用左手臂勒住被害人孙某甲颈部,右手持尖刀威胁孙某甲,抢走孙某甲现金人民币24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人民币179元返还孙某甲,余款被蔡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盘公(双)扣字(2019)8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998)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2014)释字第30号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 证人张某某、孙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盘公(双)勘(2019)59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 涉案物品照片、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峰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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