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保昌*巷*号,现住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一出租屋501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4月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其与王某某合租的出租房内,先后两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孔某某和刘某某用于吸食,每次五百元的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同案人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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