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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案件审查期间,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0号轩逸牌灰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大道/**街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6.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涉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司法鉴定意见书;5.涉案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峰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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