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公刑诉〔2018〕143号
被告人许俊标,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吸毒人员,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1997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2018年4月1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克溪,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吸毒人员,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八万镇******。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23日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2018年4月1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开健,绰号:四眼、光头佬,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吸毒人员,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199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7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2018年4月1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振燕,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吸毒人员,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桥冲镇******,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2018年4月1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木金,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吸毒人员,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2018年4月1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球,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吸毒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2018年4月1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俊标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陆开健、吴克溪、陈木金、田球涉嫌贩卖毒品罪;卓振燕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8年6月8日向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克溪、陆开健、卓振燕、陈木金、田球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陆开健开始通过微信和电话与被告人吴克溪、卓振燕事先密谋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2018年3月6日,陆开健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吴克溪和卓振燕后,议定向他们购买冰毒500克(半件),价格为人民币6万元。2018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陆开健和陈木金雇请司机被告人田球,三人驾乘粤Z****大众牌小汽车从广东省四会市到陆丰市桥冲镇禾潭村卓振燕家等待交易。陆开健、陈木金和田球到达卓振燕家后,卓振燕提供毒品以及吸毒工具供三人吸食,进行“试货”,同时陆开健与卓振燕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吴克溪,催促交易毒品。在等待交易期间,陆开健在卓振燕家中睡觉,卓振燕带领陈木金、田球驾车外出吃午饭。当天下午14时许,驾驶车辆外出的被告人卓振燕、田球、陈木金在陆丰市桥冲镇禾潭村路道上被公安机关查获。下午15时许,陆丰市公安民警前往桥冲镇禾潭村卓振燕住处进行搜查时,现场抓获被告人吴克溪、陆开健以及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并在被告人卓振燕住处缴获疑似毒品4袋,净重共计20.4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陆开健所携带挎包缴获疑似毒品2袋,净重共计11.36克,经鉴定,其中10.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吴克溪上述查获疑似毒品1袋净重1.4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许俊标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卓振燕被抓获后,称其毒品来源于陆丰市博美镇图美村被告人许俊标,并带领公安民警前往博美镇图美村许俊标住处对其进行抓捕。被告人许俊标察觉后持枪逃跑至屋顶,与公安民警对峙。公安民警立即展开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许俊标向公安民警人群射击一枪,在许俊标再次上膛开枪时,枪支掉落在地上,随后,许俊标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手枪一把。公安民警对许俊标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查获形似猎枪枪状物一把、弹形物品共计29枚以及疑似毒品18袋,净重共计471.01克,经鉴定,其中437.51克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其中净重400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5g/100g。在其住处缴获的枪状物经鉴定,具备枪支性能。缴获的弹形物品,其中共计28枚具备弹药性能。
另查明,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许俊标贩卖毒品80克给被告人吴克溪,吴克溪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22000元。2018年3月2日,被告人许俊标贩卖毒品50克给被告人吴克溪,吴克溪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吴克溪贩卖毒品给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开始,吸毒人员陈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吴克溪购买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吴克溪转账共人民币3650元用于购买冰毒,陈某某一共向吴克溪购买冰毒约十次,共计7、8克冰毒。
四、被告人卓振燕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陆丰市公安民警前往桥冲镇禾潭村卓振燕家中进行搜查时,现场抓获被告人吴克溪、陆开健以及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并在卓振燕家中缴获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一批。经查证,被告人卓振燕利用其住所容留同案人陆开健、陈木金、田球、吴克溪、陈某某等人吸毒,并提供吸毒工具及冰毒。经现场检测,以上人员尿液检测均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五、被告人陆开健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陆丰市公安民警在陆丰市桥冲镇禾潭村被告人卓振燕家中抓获被告人陆开健,并在其身上缴获带有陆开健本人头像、姓名身份证号为周惠林(440111198********)的身份证及C1驾驶证各一本,经查证,该身份证以及驾驶证与陆开健本人信息不符,属于套用他人资料的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俊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数量大,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并暴力抗拒执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克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开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又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卓振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木金、田球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俊标、吴克溪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开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克溪、陆开健、卓振燕、陈木金、田球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木金、田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甘美君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壹册和光盘拾捌张、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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