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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许某某、软某某犯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许某甲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勇、阮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深圳市后河车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源分部(实际经营中也使用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名称,对外称“河源市后河车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河源市源城区商汇大厦809房成立。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车辆装GPS定位装置(以下简称装G贷款)、押备用钥匙及车辆登记证书抵押贷款。

同年3月,被告人许某甲勇为该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廖某某(已不起诉)入职该公司业务部(也叫市场部),为该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主要负责团队组员管理,抓团队放款业绩;同年8月份,被告人阮某某任职该公司贷后部,负责逾期拖车、拖车后与被害人协商谈判等工作。

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以可以装GPS、押备用钥匙的方式贷款为宣传口号吸引急于用钱的被害人到公司贷款。被害人到公司后,公司业务员则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使被害人接受在其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支付高额前期费用、签订借款合同、交付车辆备用钥匙及车辆行驶证等条件,随后由深圳总公司庄某某的银行账户给被害人发放远低于被抵押车辆价值的贷款至被害人账户,被害人得到的实际到帐金额少于贷款金额。当被害人出现违约时或者公司随意认为被害人违约时,则由贷后部人员通过装在被害人车辆上的GPS定位装置,找到被害人车辆所在位置,使用被害人提交的备用钥匙,将被害人车辆偷偷开走(业内称之为“拖车”)藏匿于河源市源城区商汇大厦地下停车场,并利用被害人车辆价值明显高于公司放款金额,被害人必然赎车的心理,要挟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实现“创收”,被害人如果不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妥协,该公司则将被害人车辆变卖,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该公司通过上述 “合法”扣押被害人车辆、提前逼迫被害人还款、索取高额费用、变卖被害人车辆等作案方式一共作案五起。其中,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参与两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0日,被害人甘某某以个人名下的粤L6F****东风日产骊威牌小轿车到该公司装GPS贷款,贷款金额20000元,扣除前期费用实际到帐金额15330元,月息1.6%,分24期还款,等本等息,每月19日还款约1303元(包含GPS月租费用)。2018年2月23日,甘某某还款共计5310.66元某某逾期,后被告人许某甲勇指使被告人阮某某及廖某某将甘某某的车开回公司扣押,并以此要挟甘某某归还剩余本金、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20800元,否则扬言将其车辆变卖。同月27日甘某某还款共计20800元给该公司赎回车辆,被敲诈勒索金额10781.66元。

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黄某某贵以个人名下的粤PZN****路某某神行者2越野车到该公司装GPS贷款,贷款金额180000元,扣除前期费用实际到帐金额164890元,月息1.2%,分36期还款,等本等息,每月17日还款约6680元。同年2月17日,黄某某贵还款约6680元,同年2月23日,被告人许某甲勇以黄某某贵未足额还款为由(实际是公司认为黄某某贵没交车辆违章费用),指使被告人阮某某及廖某某将黄某某贵的车开回公司扣押,并以此要挟黄某某贵归还剩余本金、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183000元,否则扬言将其车辆变卖,后黄某某贵经再三与被告人许某甲勇沟通,一次性还款共计175000元给该公司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金额24790元(其中16790元既遂、8000元未遂)。

3、2017年7月28日,被害人郑某甲以个人名下的粤P39****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到该公司贷款,贷款金额40万元,扣除前期费用实际到帐金额37.52万元,月息1.6%,分24期还款,等本等息,每月27日还款23066.67元。2017年9月份,该公司怀疑被害人郑某甲将所驾驶车辆进行二次抵押,被告人许某甲勇便指使被告人阮某某将以检查车辆GPS为由将郑某甲驾车骗至商汇大厦停车场,并借口让郑某甲人车分离,而后将郑某甲的车辆强行开走扣押,并以此要挟要求郑某甲归还剩余本金、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约377933.32元,否则扬言将其车辆变卖。期间,被害人郑某甲还款四某某共计92266.68元。2017年11月29日,郑某甲一次性还款共计377933.32元给该公司赎回车辆,被敲诈勒索95000元。

4、2017年7月25日,被害人江微波以个人名下的粤PWB****吉利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45440元)到该公司贷款,贷款金额40000元,到帐金额40000元,转回前期费用6000元给该公司,实得金额34000元,月息1.6%,分24期还款,等本等息,每月24日还款2456.67元(包含GPS月租费用)。被害人江微波还款三期共计9610.01 元某某逾期。同年11月底,被害人江微波名下车辆被该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开回公司扣押,后被告人许某甲勇、阮某某以此要挟要求江微波归还剩余本金、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约46477.33元,否则扬言将其车辆变卖,后江微波因暂时无力偿还,其车辆被该公司强行变卖处理,被敲诈勒索 21050.01元。

5、2017年3月,被害人何威武以个人名下的粤PJF****福特福克斯小轿车(价值人民币36900元)到该公司贷款,贷款金额30000元,到帐金额2.2万元余某某,月息1.6%,分18期还款,等本等息,每月10日还款2146.67元(包含GPS月租费用)。2017年11月被害人何威武还款三期共计8972.01元某某逾期,同年11月底,被害人何威武的车辆被该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开回公司扣押。后被告人许某甲勇以此要挟何威武归还剩余本金、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约54390.66元,否则扬言将何威武的车辆变卖,后何威武暂时无力偿还,其车辆被该公司强行变卖处理,被敲诈勒索23872.01元。

2019年3月25日、3月22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许某甲勇、阮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营业执照、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结清结算单、减免单、结清证明、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叶某某、邓某某芬、郑某乙、曾某某环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甘某某、黄某某贵、郑某甲、江微波、何威武的陈述;4、同案人廖某某的某某;5、被告人许某甲勇、阮某某的某某;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勇、阮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勇、阮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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