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回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常某某办理高额房屋抵押贷款需要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常某某向其转款人民币3.3万元。所得钱款被其当日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案发后,许某某家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霸 康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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