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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谢某某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谢某甲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山市**电子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路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莲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3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谢某甲莲在中山市**镇****路经营中山市**电子厂期间,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仍增加工人、增大原材料采购量,将加工的成品以较低价格销售,后携款逃匿。被告人谢某甲莲在签订、履行上述采购原材料合同过程中,分别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电器厂)货款人民币4810元、被害人孙某(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700元、被害人鲁某某(湖南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190元、被害人孙某某(中山市**志宏电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27231.5元、被害人蔡某某(江门**镇**五金厂)货款人民币62500元、被害人张某某(江门市**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5954.83元、被害人刘某某(中山市**镇**丝印厂)货款人民币6867元、被害人林某某(江门市蓬江区**五金加工厂)货款人民币106350元、被害人王某某(安徽省蚌埠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400元。上述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2003.33元。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莲携货款弃厂逃匿,切断与上述被害人的联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莲向公安机关交回赃款人民币3万元,取得被害人孙某乙的谅解。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甲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收费站向公安人员投案,归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莲自愿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57******4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本案案卷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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