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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贺某甲、姚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陈某某、贺某乙、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3********,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现住溆浦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双清区渡头桥镇新民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1********,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现住溆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现住溆浦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现住溆浦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姚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陈某某、贺某乙、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何某某、“三秘”(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和被告人贺某甲、姚某某商量在邵阳市火车南站附近宾馆以开SPA养生会所为名设立卖淫场所提供推油、口交等色情服务,由贺某甲到邵阳市管理该卖淫场所,占股3%,由姚某某负责协调当地关系,占股5%。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贺某甲、姚某某、陈某某等人使用身份证在邵阳市大祥区“**酒店”13楼开设多间客房后,贺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某、贺某乙、王某某等人上街发放色情卡片或者通过社交软件招嫖揽客。陈某某、贺某乙、王某某等人招揽到嫖客后为嫖客介绍该卖淫场所提供的“ABD套餐”,根据嫖客选择的套餐获取相应的提成。此外,陈某某还负责收取嫖资且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招募卖淫妇女广告。被告人姚某某则根据何松林、“三秘”的指示,拿三万元现金找人协调关系,同时安排人员进行放哨,并针对公安机关的检查进行通风报信。

该卖淫团伙根据嫖客选择的套餐收取428元、528元、858元不等的价格。2019年8月18日至21日,魏某某、汪某某等六名卖淫妇女在大祥区“**酒店”从事卖淫活动50余次,总获利2.8万余元。被告人贺某乙招揽到14名嫖客,可获取提成470元;被告人王某某招揽到11名嫖客,可获取提成430元;被告人陈某某招揽到9名嫖客,可获取提成330元。

2019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贺某甲、姚某某、陈某某、贺某乙、王某某在邵阳市火车南站**酒店13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账本、微信截图、开房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魏某某、汪某某、余某某、方某某、哈某某扎、钟某某、贺某丙、贺某丁、姚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甲、姚某某、陈某某、贺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姚某某设立卖淫场所,以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甲、姚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仍为该卖淫团伙招募卖淫妇女、拉客招嫖;被告人贺某乙、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仍为该卖淫团伙拉客招嫖,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放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贺某甲、陈某某、贺某乙、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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