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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贾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普庆路*****单元***号。2018年8月4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下旬左右,王某某(已宣判)想在省医院附近停车收费,遂找到被告人贾某某与其商量,提出采用停车后划车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挤走,霸占该停车场。后王某某指使李某某等人具体实施停车、划车行为,王某某以此为由向被害人胡某某敲诈钱财,被告人贾某某明知王某某的行为,仍然到场帮助王某某向被害人胡某某敲诈钱财,从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某某向胡某某敲诈勒索1.7万余元,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某已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作出了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事前商量,事后帮助王某某向被害人敲诈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峻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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