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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5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3时某某,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粤P85****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坚某某广场桃花水母停车场路段倒车时,与停放的粤PS682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赖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赖某某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赖某某的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3.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5、证人李某某、孔某某斌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源市源城区**,联系方式1821906198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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