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建设大道鸿翔华庭B栋一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移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赖某某担任河源市鸿翔华庭小区物业经理,在鸿翔华庭B栋一楼一间单人宿舍居住。期间, 2020年1月19日、2月4日、3月14日、3月15日、3月16日,被告人赖某某在上述地点先后五次容留了吸毒人员张某某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3月12日,东莞的湖南籍男子(另处理)向被告人赖某某借款三千元,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加上向某某佰龙借来的2000元一起转给湖南籍男子。同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与湖南籍男子商定将借给其的3000元钱以500元的单价换购6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包某某,其中2个交给丘某某,剩下4个由湖南籍男子通过滴滴顺风车带到河源市源城区给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超帮被告人赖某某拿到上述4个毒品包某某后,被告人赖某某在上述宿舍以800元的价格转卖一个毒品包某某给张某某超,张某某超当场支付了现金200元,剩下的600元赊账。
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赖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赖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户某某、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微信资料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赖某某的某某;4、证人张某某超、王某某的证言;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同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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