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邵阳市大祥区**栋**单元**号的家中,贩卖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贺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其家中搜缴到净重1.01克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贺某某、郭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罪毒品管理的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放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