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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金某某盗窃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32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秦皇岛市昌黎**小区公寓2008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29日因吸毒被昌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28日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吸毒被迁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日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冀CJ****白色本田飞度汽车,伙同李某某(另处)、曹某某(另处)到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大众浴池附近盗窃赵某甲货车保利得牌电瓶两块,价值816.66元;盗窃史某某货车风帆牌电瓶两块,价值1440元。后将电瓶在昌黎县市场销售。

2.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冀CJ****白色本田飞度汽车伙同曹某某、董某某(另处)、丁某某(另处)到迁安市木厂口镇宗佐村幼儿园南边马路道西盗窃孔某某货车强帆牌电瓶两块,价值1235元。后将电瓶在昌黎县市场销售。

3.2019年10月31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冀CJ****白色本田飞度汽车伙同李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另处)到迁安市木厂口镇宗佐村铭泽诊所对面盗窃汪某某货车电鸿雁牌电瓶两块,价值986.67元。赃物已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盗窃作案3起,价值447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昌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赵某甲、孔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庆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羁押在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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