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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镇**村。2015年2月7日因赌博被容城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罚款500元;2017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容城县公安局南张镇派出所行政拘留14日罚款1900元;2019年9月27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被容城县公安局南张镇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阴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容城县南张镇沙河村上路行驶。经检测,阴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阴某某,现住容城县**村**路**胡同**号,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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