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21992********,柯尔克孜族,高职,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某2019年12月14日04时20分许,在乌恰县辖区内饮酒后驾驶新P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恰县天合路272报警点前面的路段处时与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随驾车驶离事故现场随后在乌恰县黑孜苇路康苏廉租房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抓获归案。
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仙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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