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陈文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同年5月1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街**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2年8月2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同年5月1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强、林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文强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约定送到霞浦、货到付款。2019年9月21日,一个快递单号为:YT******的圆通速递包裹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县**岸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包裹内有两包毒品,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延伸打击,将该包裹仍按圆通速递物流寄至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2019年9月26日,该包裹寄到霞浦县圆通速递公司时,被霞浦县公安局提前查获,并从包裹内提取出两包毒品冰毒(经福安市计量所检测总净重为126.6344克,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包裹其余物品仍按原样包装好。同日,被告人陈文强接“某某”电话称毒品己寄至霞浦,告知其快递单号、收件人名字、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被告人陈文强指使被告人林杰到霞浦县圆通速递公司取该包裹,被告人林杰联系陈某甲帮忙一起取包裹,陈某甲驾驶闽******号白色起亚牌轿车接到林杰后,二人商议让跑腿代取包裹。当日下午,陈某甲使用变声设备变声为女声打电话给跑腿,期间,被告人林杰联系陈文强,被告人陈文强将包裹单号、收件人地址及联系电话口头报给林杰,陈某甲用自己手机记录下并发送短信给跑腿,二人要求跑腿将包裹送至**街**号,后在该处等候跑腿。跑腿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侦查人员化装成跑腿,在将包裹拿给林杰、陈某甲,准备抓捕之时,被告人林杰叫陈某甲驾车逃逸,该包裹在途中被丢弃,后弃车逃走。随后,霞浦县公安局在该车驾驶座位坐垫下查获一小包毒品冰毒,经福安市计量所检测净重0.1463克,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文强、林杰分别在霞浦县吕峡边防派出所、霞浦县松港街道**楼**层被霞浦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通话清单、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陈某甲、阮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林某某、张某乙、米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文强、林杰的供述和辩解;4.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安市计量所检测证书;5.搜查、扣押、检查、提取和辨认笔录;6.视频录音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强、林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强、林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6.6344克,数量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被告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强、林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晨清
检察官助理:雷冬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文强、林杰现羁押在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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