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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芮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五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镇**新村**号。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芮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始,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林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漳浦县杜浔镇“华晟顿KTV”现场管理,底薪每月八千元,另加包厢消费金额的抽成。2018年3月,经由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丁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其控制的未成年女性到“华晟顿KTV”提供有偿陪侍,丁某某又介绍牛某某(另案处理)带领未成年女性一并到“华晟顿KTV”提供有偿陪侍。被告人陈某某及林某某通过每月员工大会对丁某某、牛某某团队上班纪律、工作业绩进行约束管理,通风报信帮助其躲避公安机关检查。2019年5月1日,漳浦县公安局查获该窝点,并解救出杨某某、周某某等29名未成年人,其中有5名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

2019年3月5日至同月24日,被告人芮某某受丁某某纠集,接替秦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杨某某、周某某等10名未成年女性在“华晟顿KTV”提供有偿陪侍看管、记录其陪侍情况并收取陪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芮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芮某某明知他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控制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芮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巧玲

检察员:叶婷婷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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