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虚假破产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3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河源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贝公司)全面停产,2017年3月10日,河贝公司的债权人之一佛山市地风升贸易有限公司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河贝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7年6月16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佛山市地风升贸易有限公司对河贝公司提某某重整申请,2017年6月28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债务人河贝公司重整,并指定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为河贝公司管理人,2018年7月30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河贝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河贝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2017年某某,被告人陈某甲(河贝公司实际控制人)委托被告人钟某某(河贝公司财务总监)及潘某某(河贝公司行政经理,已起诉)留守河贝公司处理职工债权等问题,在被告人陈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钟某某及潘某某安排了佛山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下简称“佛贝公司”)财务经理张某甲荣(已起诉)、李某某芳(另处理)及河贝公司财务人员将佛贝公司、佛山市金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的员工完善好与河贝公司的虚假劳务关系(其中包括补签《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统计好佛贝公司、金某某公司17名员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员工的工龄、工资等情况)。潘某某收到张某甲荣收集到的佛贝公司、金某某公司十七名员工资料后,通知人员在佛贝公司、金某某公司员工补签的《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上加盖印章,并统计好黄某甲等17名员工的职工债权,然后将佛贝公司、金某某公司十七名员工作为河贝公司的员工与河贝公司员工一起将材料上交,其中佛贝公司、金某某公司17名员工虚构的债权共计1099204.16元人民币,并已实现债权553241.67元。
2018年4月8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16破2-4号裁定截至2017年6月16日,河源贝嘉利公司拖欠职工债权共523笔,拖欠职工 60770.3元某某职工经济补偿金13039200.64元,其中包括佛贝、金某某公司黄某甲等17人的虚构职工债权共计285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产重整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员工花名册、补偿金明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书、证明、工商登记资料、职工债权清单、源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取的相关材料、员工债权发放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会议资料、扣押笔录、提取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询问概况、违法犯罪记录、抓获经过、户某某等;2、证人李某某芳、周某某发、杜某某凤、黄某乙芳、游某某、蓝某某、温某某、王某某霞、罗某某、林某某明、唐卫辉、熊某某、张某乙鸿、吕某某、梁某甲、沈某某娟、杨某某承、陈某乙、梁某乙枝、区某某、招某某、郑肖某某、赖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潘某某、张某甲荣的某某;4、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伪造证据等手段捏造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