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县**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林业局**区**委**组**号)。1992年8月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辽L****2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区**路与**路交通岗处时,与前方在左转弯车道内停车等候放行信号的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辽L****6号中华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某、郑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超速行驶,未采取任何措施,与前方左转弯车道内停车等候放行信号的被害人驾驶车辆相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丽莉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押于盘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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