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M8****(*),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H11****号小轿车,在罗定市环市东路海泉湾门前路段,与乘载着黄某某由陈某甲驾驶的无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甲、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5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黄某某的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开明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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