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双清区**路**号**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在邵阳市大祥区**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4粒麻古和少量冰毒给吸毒人员曹某某;

2020年6月23日15时许,在邵阳市大祥区**医结合医院对面的民房内,被告人陈某某以240元的价格贩卖了净重0.81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给吸毒人员曹某某。

2020年6月23日17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从其租房内搜缴到净重0.8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净重4.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主页、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曹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收治中心,联系电话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