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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4********,汉族,中专毕业,内黄县**乡**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内黄县**乡**院。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6年2月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8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进入内黄县**乡**村被害人代某甲家中,盗窃5斤装香油一壶,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归被害人。

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内黄县**乡**村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华硕电脑”门市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三马车上的饼干、花生米、炖料、酱油盗走。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归被害人。

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内黄县**乡**村“**车行”门市门前,欲盗窃被害人代某乙电动三轮车上的物品,因没有找到合适的物品而未能得逞,被被害人代某乙发现后报警,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代某甲等人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俊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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