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商,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锦湖花园北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谎称帮忙购买加油站,以收取“订金”的名义,骗取宋某某银行转账50万元,后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伪造“李某某”出具的内容为“收到加油站订金伍拾万元”的收到条欺骗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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