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局科员,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C6***P号轿车,从台商投资区海丝公园附近行驶至本区东海街道嘉吉路太古二期路段,刮碰到陈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闽C2***8号轿车后继续行驶至附近的龙之泉酒店。陈某乙驾车跟随至龙之泉酒店后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6.5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陈某乙车辆维修费人民币8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77*****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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