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甲嫩,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嫩饮酒后驾驶粤PB9****号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河背村村道左转弯时某某李某某驾驶粤LU5****号牌小车造成陈某甲嫩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某某陈某丙陈某甲嫩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91mg/100ml。经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嫩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9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某某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嫩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嫩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嫩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同某某坦白情节,建议法院判处陈某甲嫩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嫩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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