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8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梅塘镇社山村新厝90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爬墙进入普宁市梅塘镇社山村被害人陈某乙汉家里,趁被害人陈某乙汉睡觉之机,盗窃走被害人陈某乙汉现金人民币1000香烟10包(总价值人民币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汉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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