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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大街****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无固定职业。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日因患有冠心病、脑梗、高血压三项疾病,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符合羁押条件,看守所不予收押,2018年9 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区哈**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镇**村),无固定职业。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 月26日因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两项疾病,被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符合羁押条件,看守所不予收押,2018年9 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9日因患有高血压,被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符合羁押条件,看守所不予收押,2018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20时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云某某、辅警王某甲、王某乙等七名民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家园**期**单元**室出现场时,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等人阻碍民警执法,并将民警张某某、云某某、辅警王某甲、王某乙打伤。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初步诊断:民警张某某为左肘皮肤擦伤,腰部软组织挫伤;民警云某某为左前臂咬伤、左手背部划伤;辅警王某甲为腰部及臀部软组织挫伤、左小指挫伤;辅警王某乙为右胸及右手背部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事件单、伤情诊断书、情况说明、妨害公务现场照片、南岗区看守所收押入所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收治审批表、解放军二一一医院门诊病历、南岗区看守所收押入所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收治审批表、韩某乙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丙、李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云某某、张某某

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614

附: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已被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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