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镇**村),无固定职业。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冠心病、脑梗、高血压三项疾病,被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符合羁押条件,看守所不予收押,2018年9 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区哈**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镇**村),无固定职业。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 月26日因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两项疾病,被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符合羁押条件,看守所不予收押,2018年9 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9日因患有高血压,被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符合羁押条件,看守所不予收押,2018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20时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云某某、辅警王某甲、王某乙等七名民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家园**期**单元**室出现场时,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等人阻碍民警执法,并将民警张某某、云某某、辅警王某甲、王某乙打伤。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初步诊断:民警张某某为左肘皮肤擦伤,腰部软组织挫伤;民警云某某为左前臂咬伤、左手背部划伤;辅警王某甲为腰部及臀部软组织挫伤、左小指挫伤;辅警王某乙为右胸及右手背部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事件单、伤情诊断书、情况说明、妨害公务现场照片、南岗区看守所收押入所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收治审批表、解放军二一一医院门诊病历、南岗区看守所收押入所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收治审批表、韩某乙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丙、李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云某某、张某某
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附: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已被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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